新聞中心
政策|最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匯總
2018年9月29日,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標志著國家有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對指導推動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突破當前農村污水治理的瓶頸,具有劃時代、里程碑、歷史性的意義?!锻ㄖ方o出了制定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一些基本原則,同時要求各省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
幾個月以來,陜西、甘肅等省市響應國家要求,針對各地區自身情況陸續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陜西
2019年1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
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
甘肅
2019年4月15日,甘肅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m3/d以下規模(不含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和農業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農村生活污水30m3/d≤處理規模<50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6.農村生活污水5m3/d≤處理規模<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來源:水工業市場)